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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
2023-05-26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主要内容如下。目录一、规划基础(一)发展现状(二)形势要求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发展目标(四)主要任务三、国家水网总体布局(一)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主骨架(二)畅通国家水网大动脉(三)建设骨干输排水通道四、完善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体系(一)实施重大引调水工程建设(二)完善区域水资源配置体系(三)推进水源调蓄工程建设五、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一)提高河道泄洪能力(二)增强洪水调蓄能力(三)确保分蓄洪区分蓄洪功能(四)提升洪水风险防控能力六、完善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体系(一)加强河湖生态保护治理(二)加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三)推进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七、推动国家水网高质量发展(一)推进安全发展(二)推动绿色发展(三)加快智慧发展(四)统筹融合发展(五)完善体制机制八、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二)加强组织实施(三)加强政策保障(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快构建国家水网,建设现代化高质量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做好国家水网顶层设计,编制了《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本规划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水网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规划期为2021年至2035年。一、规划基础(一)发展现状国家水网是以自然河湖为基础、引调排水工程为通道、调蓄工程为结点、智慧调控为手段,集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系统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开展了波澜壮阔的水利建设,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成功战胜了数次特大洪水和严重干旱,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新时代构建国家水网奠定了重要基础。纵横交织的自然河湖水系网络,为国家水网建设提供了天然条件。河湖水系是水流的载体,具有行蓄洪水、排水输沙、供水灌溉、内河航运、水力发电、维护生态等多种功能。我国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45203条,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2865个。河湖水系相互交织,形成复杂多样的河网格局和生态系统,成为国家水网的重要本底条件。规模庞大的水利设施,为国家水网建设提供了重要基础。我国已基本建成防洪减灾、城乡供水、农田灌溉等水利工程体系,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国之重器发挥巨大效益。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9.8万多座,总库容9000多亿立方米,水资源调控能力约30%;5级及以上堤防约32万公里,保护了全国大部分人口和经济区;建成大中型灌区7330多处,农田有效灌溉面积10.37亿亩。各类水利工程逐步由点向网、由分散向系统发展,成为国家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河湖水系连通和人工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为国家水网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连通河湖水系、构建江河水网的实践探索,都江堰、京杭大运河等宏伟工程仍在发挥重要作用,造福中华民族。随着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等重大引调水工程相继建成,跨流域跨区域水网格局逐步形成。部分地区在水网建设和河湖水系连通方面的实践,为国家水网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由于我国水问题的复杂性和治水的艰巨性,与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基础设施体系要求相比,水利工程体系还存在系统性不强、标准不够高、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国家水网总体格局尚未完全形成。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仍不完善,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不高,水利工程互联互通和协同融合不够,现代化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安全绿色智慧发展亟待加强,水利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效率有待提升,水利基础设施网络系统性、综合性、强韧性还需增强。(二)形势要求当前,我国踏上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处于关键时期,需要有坚实的水安全支撑和保障。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构建新发展格局,迫切需要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等领域短板,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充分发挥超大规模水利工程体系的优势和综合效益,在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水安全,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快构建国家水网,是解决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更大范围实现空间均衡的必然要求。我国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北缺南丰,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全国人均、亩均水资源占有量分别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和1/2。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南北方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水资源跨流域跨区域科学配置,解决水资源空间失衡问题,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和供给能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国家水网,是解决生态环境累积欠账、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一些地区经济社会用水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导致水质污染、河道断流、湿地萎缩、地下水超采等生态问题。目前,全国仍有3%国控断面地表水水质为Ⅴ类、劣Ⅴ类,全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8万平方公里,年均超采量158亿立方米。河湖水域空间保护、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水质维护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面临严峻挑战,迫切需要系统谋划水资源优化配置网络,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既保障经济社会用水需求,又实现“还水于河”,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加快构建国家水网,是有效应对水旱灾害风险、更高标准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迫切要求。我国水旱灾害频发,大江大河中下游地区易受流域性洪水、强台风等冲击,中西部地区易受强降雨、山洪灾害等威胁,400毫米降水线西侧区域大多干旱缺水、生态脆弱。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需要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升洪涝干旱防御工程标准,维护水利设施安全,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动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强韧性的安全水网,保障经济社会安全运行。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系统谋划、整体协同,精准补短板、强弱项,优化水利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发展模式,以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水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为重点,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互联互通,加快构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国家水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安全效益相统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二)工作原则——立足全局、保障民生。坚持全国一盘棋,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统筹推动国家水网建设,支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产力布局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为畅通国内大循环提供支撑。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把节水作为实施国家水网工程的基本前提,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充分发挥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水网工程布局,优化水资源空间配置,提高重要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促进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人水和谐、绿色生态。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国家水网建设和运行管理全过程,努力建设生态水利工程,持续改善水生态水环境,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实现人水和谐共生,促进可持续发展。——系统谋划、风险管控。坚持系统观念,立足流域整体,兴利除害结合,系统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把联网、补网、强链作为国家水网建设的重点,推进各层级水网协同融合,着力提升国家水网整体效能和全生命周期综合效益。强化底线思维,增强水安全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改革创新、两手发力。坚持多轮驱动,发挥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多方面作用。创新国家水网建管体制和投融资机制,更好发挥水价杠杆作用。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大力推进水网数字化、调度智能化、监测预警自动化,加强实体水网与数字水网融合,提升水网工程科技和智能化水平。(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设一批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国家骨干网建设加快推进,省市县水网有序实施,着力补齐水资源配置、城乡供水、防洪排涝、水生态保护、水网智能化等短板和薄弱环节,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水网工程智能化水平得到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基本形成国家水网总体格局,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逐步建成,省市县水网基本完善,构建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国家水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和抗旱应急能力明显提升;江河湖泊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防洪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洪涝风险防控和应对能力明显增强;水生态空间有效保护,水土流失有效治理,河湖生态水量有效保障,美丽健康水生态系统基本形成;国家水网工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健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调度运用基本实现。(四)主要任务构建国家水网之“纲”。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以大江大河干流及重要江河湖泊为基础,以南水北调工程东、中、西三线为重点,科学推进一批重大引调排水工程规划建设,推进大江大河干流堤防达标建设、重点河段河势控制,针对重点河段适时开展提标建设,构建重要江河绿色生态廊道,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织密国家水网之“目”。结合国家、省区市水安全保障需求,加强国家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与区域重要水资源配置工程的互联互通,推进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区域河湖水系连通和引调排水工程建设,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的省市县水网体系,改善河湖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水资源配置保障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打牢国家水网之“结”。加快推进列入流域及区域规划、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控制性调蓄工程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加快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充分挖掘现有工程的调蓄能力,综合考虑防洪、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等功能,加强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提升水资源调控能力,发挥工程综合功能和效益。三、国家水网总体布局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结合江河湖泊水系特点和水利基础设施布局,统筹存量和增量,加强国家骨干网、省市县水网之间的衔接,推进互联互通、联调联供、协同防控,逐步形成国家水网“一张网”,共同发挥保障水安全的作用,促进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布局相均衡,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主骨架根据我国自然地理格局、江河流域水系分布、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及河湖水系连通情况,国家水网主骨架由主网和区域网组成。未来根据国家长远发展战略需要,逐步扩大主网延伸覆盖范围,与区域网互联互通,形成一体化的国家水网。(二)畅通国家水网大动脉充分发挥长江、黄河等国家重要江河干流行洪、输水、生态等综合功能,加快完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布局,扎实推进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生命线作用,用足用好东、中线一期工程供水能力,提高工程供水效益。坚持科学布局,准确把握东线、中线、西线各自特点,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战略安排,深化方案比选,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后续工程建设。(三)建设骨干输排水通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合理布局建设一批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和江河防洪治理骨干工程,形成南北、东西纵横交错的骨干输排水通道。统筹考虑重要区域水安全保障需求,优化水资源调配体系,推进水资源配置骨干工程建设。加快实施重要江河堤防达标提质升级和河道综合治理,相机新(扩)建重要分洪通道,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提升江河行洪排洪能力。四、完善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体系针对我国夏汛冬枯、北缺南丰的水资源分布特点,聚焦国家发展战略和现代化建设目标,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开源节流并重,采取“控需、增供”相结合的举措,在深度节水控水前提下,科学规划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和水源工程,依托纵横交织的天然水系和人工水道,完善水资源配置格局,实现水资源互济联调,推进科学配水、合理用水、优水优用、分质供水,全面增强水资源总体调配能力,提高缺水地区供水保障程度和抗风险能力。(一)实施重大引调水工程建设坚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聚焦流域区域发展全局,兼顾生态、航运、发电等用水保障,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实施一批重大引调水工程,加强互联互通,加快形成战略性输水通道,优化水资源宏观配置格局,增强流域间、区域间水资源调配能力和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促进我国人口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利用格局优化调整。(二)完善区域水资源配置体系加强国家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与区域重要水资源配置工程的互联互通,开展水源工程间、不同水资源配置工程间水系连通,提升区域水资源调配保障能力。完善城市供水网络布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长效管护,改善供水水质,加快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形成多水源、高保障的供水格局。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提升农村供水标准和保障水平。统筹用好当地水、外调水,强化地表水、地下水联调联供,加强再生水、淡化海水、集蓄雨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和安全利用水平。在易旱地区,加强抗旱引调提水工程和水库连通工程建设,提高水源调配和抗旱供水保障能力,保障干旱期城乡用水需求。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在东北松嫩平原、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地区等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结合国家骨干网水源工程和输配水工程,新建一批节水型、生态型灌区,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完善灌排骨干工程体系,创新并推广高效节水新技术新机制,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三)推进水源调蓄工程建设充分挖掘现有水源调蓄工程供水潜力,加快推进已列入规划的骨干水源工程建设,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加快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海岛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增强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五、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全面提升防洪安全保障能力。针对水旱灾害防御新形势新要求,从流域整体着眼,以大江大河大湖等重要江河湖泊为重点,开展七大流域防洪规划修编,进一步优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布局,做好洪涝水出路安排,综合采取“扩排、增蓄、控险”相结合的举措,以流域为单元构建由水库、河道及堤防、分蓄滞洪区组成的现代化防洪工程体系,科学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统筹防洪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进一步增强洪涝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确保重要城市、重要经济区、重要基础设施防洪安全。(一)提高河道泄洪能力以河道堤防达标提标建设和河道整治为重点,加快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及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治理,保持河道畅通和河势稳定,全面提高河道泄洪能力。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重要经济区、重要城市群、重要防洪城市的重点河段,按照流域防洪规划和规程规范等要求,复核防洪能力,修订防洪标准,适时开展提标建设。加快实施中小河流治理,优先实施沿河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重要城镇和人口较为集中的河段治理。对北方地区河流,重点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减轻河道淤积萎缩,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南方地区河流,重点维护河势稳定和行蓄洪空间,协调干支流关系,统筹防洪与排涝,减轻干流防洪压力。新(扩)建一批骨干排洪通道,解决平原河网地区外排通道不足、洪水出路不畅等问题。加强河口治理,规范入海流路,保持河口稳定畅通。(二)增强洪水调蓄能力加快实施一批流域控制性水库工程建设,提高江河洪水调蓄能力,努力争取流域洪水防控的主动权。长江流域重点推进上游渠江、沱江,中游清江水系,下游水阳江、青弋江等支流控制性枢纽建设;黄河流域重点加快东庄等控制性工程建设,有序推进古贤等工程;淮河流域重点开展上游潢河、汝河等支流,沂沭河及山东半岛重要行洪河道洪水调控工程建设;珠江流域加快西江、柳江等防洪控制性枢纽建设;东南诸河推进钱塘江、赛江等控制性枢纽建设。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健全常态化管护机制。加强科学调度,提高洪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发挥调蓄工程综合效益。(三)确保分蓄洪区分蓄洪功能根据流域洪水出路安排和防洪保护要求,优化调整蓄滞洪区布局,加快推进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流域重要蓄滞洪区建设,确保正常分蓄洪功能。加强蓄滞洪区土地利用、产业引导、人口规模管控。有条件的地方科学有序实行退田(圩)还湖。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保护行蓄洪空间。以恢复蓄洪空间、行洪通道、生态空间为目标,因地制宜采取“双退”或“单退”方式,开展洲滩民垸分类整治,恢复行洪滞洪功能。优化黄河下游滩区治理方案,引导区内人口有序外迁。(四)提升洪水风险防控能力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引发的极端天气影响和防洪形势变化,科学提高防洪工程标准,增强全社会安全风险意识,有效应对超标洪水威胁。提升流域防洪智能化水平,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项措施。加强水库群等水工程联合调度,发挥防洪工程体系整体优势,全面增强流域防洪安全保障能力。针对病险水库水闸、中小河流暴雨洪水、山洪灾害等突出风险点,及时有效消除风险隐患,提高应对洪涝灾害能力。六、完善河湖生态系统保护治理体系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核心,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流域上中下游,兼顾地表地下,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大力推进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加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快复苏河湖生态环境,让河流恢复生命、流域重现生机,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一)加强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按照重塑和保持河流健康生命形态的要求,分区分类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加强节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退减挤占的河湖生态用水,开展重点河湖、湿地生态补水,保障河湖生态流量,维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河湖长制,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清理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整治侵占破坏河湖的问题。加强河湖监管巡查,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河道河湖清淤整治清障、生态整治修复、水系连通,改善河湖水循环和水动力条件,恢复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加快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及岸线保护范围,加强岸线功能分区管控,实施河湖空间带修复,打造生态宜居、亲水便捷的沿江沿河沿湖绿色生态走廊。推进大江大河河口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加强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区及输水干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加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华北等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确定地下水取用水量和水位控制指标基础上,采取强化节水、禁采限采、水源置换等综合措施压减地下水超采量,严控地下水开发强度。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按照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要求,实行分区管护。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在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利用当地水、外调水和再生水,实施超采区地下水回补,逐步实现采补平衡。(三)推进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加强青藏高原“中华水塔”保护,加大封育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实施林草植被恢复等预防保护措施,提高林草植被综合覆盖度,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东北黑土区、西南岩溶石漠化区、三峡和丹江口库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坡耕地、淤地坝、侵蚀沟、崩岗治理等工程,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综合防治水土流失,提升治理效益。以流域为单元,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统筹配置沟道治理、生物过滤带、水源涵养、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打造生态清洁小流域。七、推动国家水网高质量发展统筹规划国家骨干网和省市县水网建设,坚持高标准、高水平,推动水网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智慧发展、融合发展,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一)推进安全发展提升水安全保障标准。高标准建设国家水网工程,对已建工程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水网整体安全性。针对气候变化影响和防洪安全保障需求,复核流域区域防洪能力,分析洪涝灾害风险,优化防洪区划,对沿河城镇级别、人口规模等保护对象重要性提升或新增防洪任务的河段,合理提高防洪安全保障标准和防洪工程标准。以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为核心,有效应对特大干旱、水污染等供水风险,提升城乡供水安全标准和保障水平。加快制定修订水网工程技术标准,健全与水安全保障目标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标准体系。在推进工程建设时同步配套完善监测计量设施。加强水安全风险防控。以水资源、防洪、水生态等风险防控为重点,健全国家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识别,建立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确保水网工程运行安全。加强水网统一调度和水工程联合调度,发挥水网运行整体效能,增强系统安全韧性和抗风险能力。制定水网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风险应急预案,防范化解突发水安全事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二)推动绿色发展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国家水网建设要充分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建设节水高效水网工程。对水资源超载区水网建设,要加强需求侧管理,大力推动各领域节水,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合理规划建设引调水工程,增加水源补给,退减挤占的河道生态水量,压减地下水超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对水资源尚有开发潜力地区水网建设,要充分考虑河流水系、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等因素,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调入区与调出区,统筹相关区域用水需求,合理确定可调出水量,为构建水网提供水源支撑。建设生态水网工程。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国家水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全过程,优化水网工程布局和建设方案,严格执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水网工程建设应尽量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避免压覆重要矿床。河道治理、堤防加固、引调水、调蓄水源等水网工程建设,注重生态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采取生态友好型建设方案、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因地制宜对已建水网工程实施生态化改造,深入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及绿色转型升级,建设绿色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加强水网生态调度,保障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推动健全流域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工程建设中注重保护、传承、弘扬优秀水文化。(三)加快智慧发展加强水网数字化建设。深化国家水网工程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融合,推动水网工程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以自然地理、干支流水系、水利工程、经济社会信息为主要内容,建设数字孪生水网,加快构建映射物理水流过程及其响应过程的数字化场景,提升水网工程数字化水平,实现物理水网与数字水网间动态实时信息交互和深度融合。推进水网工程与相关行业数字化平台衔接,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水网调度管理智能化水平。加快推进国家水网调度中心、大数据中心及流域分中心建设,构建国家水网调度指挥体系。通过智慧化模拟,支撑水网全要素预报、预警、预演、预案的模拟分析,提供智慧化决策支持,提高水网防洪、供水、生态等综合调度管理水平。完善水网监测体系。充分利用已有监测站网,加快重要江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中小河流监测站网优化与建设,加强水文水资源、取排水、河湖空间、水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水工程安全等监测,全面提升水网监测感知能力。推动新一代通信技术、高分遥感卫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应用,提高监测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全覆盖、高精度、多维度、保安全的水网监测体系。(四)统筹融合发展加强国家骨干网和省级水网互联互通。统筹国家、区域水安全保障需求,加强国家骨干网和省级水网的衔接和互联互通,做好省级水网规划建设,发挥水网工程整体效益。北方缺水地区依托跨流域调水骨干工程,建设完善省级水网,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供水保障程度,逐步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加强洪水资源化利用。南方丰水地区通过水网工程,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统筹调配水资源,增强河湖水动力。有序推进省市县水网协同融合。依托国家骨干网和省级水网,优化市县河湖水系布局,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打通防洪排涝和水资源调配“最后一公里”,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开展城市水系连通,留足城市河湖生态空间和防洪排涝空间,推进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完善灌排体系,开展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提高农村水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水网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推进国家水网与现代农业融合发展,在粮食主产区及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一批现代化大型灌区,提升粮食生产保障能力;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改造,提高灌区输配水效率。推进水网与电力行业融合发展,加强国家水网与水电基地协同融合。推进水网与能源产业布局融合发展,在强化节水基础上,根据水资源承载条件,优化产业布局,合理规划水网建设,保障重要能源基地合理用水需求。推进水网与航运融合发展,加强水网与水运通道统筹,结合流域综合规划,科学论证和有序推进内河航运发展。巩固长江黄金水道、珠江、大运河黄河以南段等航运主通道,加强江汉运河、江淮运河等工程规划建设,推进平陆运河建设。(五)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水网建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投建运营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对国家骨干网建设,由中央或省级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对省市县水网建设,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优势的水管单位、供水公司、投融资平台等,组建水网建设运营实体。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股权合作、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符合条件的水网项目建设运营。健全水网良性运行机制。完善国家水网调度运行机制,提高水网运行效率和效益。研究建立水网运行调度管理等制度体系,提高制度化管理水平。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规范明晰用水权,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制度。加快水网供水价格改革,创新完善公益性与经营性供水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健全节水激励机制。健全水网工程运行管护常态化机制,积极推进管养分离,促进管理专业化、标准化。深化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集中管理模式,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八、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国家水网建设正确政治方向。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全面调动各级干部建设国家水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如期完成本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二)加强组织实施加强国家水网总体设计和组织保障,完善国家水网建设规划体系,建立健全规划纲要实施协调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通盘考虑、分区施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等,科学有序推动各级水网工程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创新省级水网建设推进机制,开展省级水网先导区建设。深化水网工程前期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布局和方案,力争实现水网综合效益最大化。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将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滚动实施。“十四五”时期,重点实施一批规划依据充分、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地方建设积极性高的国家水网重大工程。(三)加强政策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完善立项审批、资金投入、用地用海、生态环境等配套政策,积极支持国家水网工程规划建设。加强水网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协调,将国家水网建设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中央投资对国家水网工程建设予以支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水价标准和收费制度,建立合理回报机制,扩大股权和债权融资规模。对有发电、供水等经营收益的水库和引调水工程,探索和规范推行项目法人招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合规参与工程建设运营。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盘活存量资产。(四)加强科技支撑积极开展国家水网建设重大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运用系统论、网络技术等理论方法,提高水网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建设施工、联合调度等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水平。加强国家水网科研能力建设,依托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建立国家水网科研基地。吸纳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使用实用技术。加快水网建设相关领域科技人才培养和实践锻炼,培育领军人物和专业化科研技术创新团队,为国家水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023-0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0号《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3年4月27日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3号发布 202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用密码应用和管理,鼓励和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商用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商用密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商用密码工作。网信、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用密码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加强商用密码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商用密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人才评价制度,鼓励和支持密码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规范商用密码社会化培训,促进商用密码人才交流。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商用密码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密码安全意识。第六条 商用密码领域的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学术交流、政策研究、公共服务等活动,加强学术和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用密码领域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标准化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商用密码科学技术创新促进机制,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国家依法保护商用密码领域的知识产权。从事商用密码活动,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科学技术成果信息汇交、发布和应用情况反馈机制。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组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进行审查鉴定。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用密码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商用密码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对商用密码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推动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商用密码国际标准,推进商用密码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商用密码国际标准化活动。其他领域的标准涉及商用密码的,应当与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协调。第十一条 从事商用密码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用密码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采用商用密码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升商用密码的防护能力,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检测认证第十二条 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在商用密码活动中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第十三条 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第十四条 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三)具有保证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第十五条 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码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定期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检测实施情况。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商用密码认证制度,实行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制定并公布认证目录和技术规范、规则。第十八条 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申请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时,应当征求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码认证,对出具的认证结论负责。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以保证通过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依法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由具备资格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服务使用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应当经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对该商用密码服务认证合格。第四章 电子认证第二十二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有与使用密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管理体系,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保证其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持续符合要求。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四条 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第二十五条 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三)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四)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第二十六条 申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决定。需要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第二十八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并定期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服务实施情况。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由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子认证信任机制。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电子认证信任源的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互信互认。第三十条 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五章 进出口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具有加密保护功能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实施进口许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商用密码,列入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实施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大众消费类产品所采用的商用密码不实行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制度。第三十二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商用密码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在境外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或者在境外与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三条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或者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时,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许可证,海关有证据表明进出口产品可能属于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或者出口管制清单范围的,应当向进出口经营者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不予放行。第三十四条 申请商用密码进出口许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三)商用密码的技术说明;(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商用密码出口,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前款规定时限的限制。第六章 应用促进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鼓励使用经检测认证合格的商用密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不得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网络产品和服务使用商用密码提升安全性,支持并规范商用密码在信息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中的应用。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商用密码应用促进协调机制,加强对商用密码应用的统筹指导。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商用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工作。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商用密码应用信息收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和重大事项会商,并加强与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的衔接。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前款所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方可投入运行,运行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经检测认证合格,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鉴定。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根据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商用密码的使用、管理和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标准规范。第四十二条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应当加强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商用密码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商用密码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的协调配合。第四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四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进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法建立推行商用密码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修复等机制。第四十七条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十八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一)超出批准范围;(二)存在影响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四)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五)未履行保密义务;(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情形。第五十二条 商用密码认证机构开展商用密码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资质:(一)超出批准范围;(二)存在影响认证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三)出具的认证结论虚假或者失实;(四)未对其认证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五)未履行保密义务;(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情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检测认证或者检测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提供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商用密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第五十五条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一)超出批准范围;(二)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三)未履行保密义务;(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情形。第五十六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在政务活动中遭受损失,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九条 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商用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商用密码许可证件。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第六十五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与上海市政府召开部
2023-05-25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与上海市政府在上海召开标准化合作联席会议暨上海市标准化战略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上海市副市长李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上海作为首批在全国开展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的城市,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在率先实现“四个转变”中走在前、作示范,瞄准推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目标,促进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融合,推进标准化协同治理和开放,提升城市治理和社会建设标准化水平,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会议还对上海市标准化战略咨询委员会工作提出了要求。
中哈签署标准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2023-05-25
2023年5月17日,在国家主席习近平、哈萨克斯坦总统托卡耶夫共同见证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国家标准化和计量院签署了两国关于标准化领域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技术法规和计量委员会的备忘录也列入两国元首会晤成果文件。中哈将加强标准信息交换与共享,开展技术法规和标准化研究,促进能力提升,密切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助力中哈互联互通。
国际标准组织里的“中国声音”
2023-05-23
2023年1月1日,是袁昱正式上任IEEE标准协会主席的日子。近几个月,身处美国的他已密集组织了多场标准制定相关的国际化会议。 653票,全场最高!2021年,在IEEE年度选举中,袁昱成功当选2023至2024年度IEEE标准协会主席,成为IEEE标准协会历史上第一位非美国籍的主席。IEEE是全球电子、电气、计算机、通信、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领域最著名的、规模最大的非营利性跨国学术组织和标准组织。 从2012年加入IEEE标准协会标准理事会,到担任IEEE多个技术领域的标准委员会主席,再到IEEE标准协会主席,十余年间袁昱见证了中国企业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的跃升。 他清楚地记得,2015年上任IEEE消费技术标准委员会主席时,该标准委员会在IEEE体系标准项目排名中垫底。令人欣慰的是,彼时越来越多的中国科技企业开始在海外市场开疆拓土,成为行业中举足轻重的参与者,在国际标准制定方面赢得了话语权。在袁昱的推动下,海尔、小米、腾讯、阿里、趣链科技等多个中国企业成功在IEEE牵头成立标准工作组,多项标准开花结果。 此后数年,袁昱领导的消费技术标准委员会在相关排名中蝉联榜首。袁昱还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发起成立了IEEE区块链标准委员会和IEEE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标准委员会,并推动后者在2022年更名为IEEE元宇宙标准委员会。 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发出响亮的中国声音。截至2022年底,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参与制定各类标准累计发布19101项,其中国际标准720项。
规范公用充电桩诚信计量 成都发布全国首个
2023-05-23
近日,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探索运用标准化手段,创新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计量监管方式,指导和推动行业协会、运营企业、计量技术机构起草团体标准,全国首个《电动汽车公用充电桩设施诚信计量建设规范》团体标准应运而生。 据了解,截至2023年3月底,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49.5万辆,充电设施共计12.3万个。为更好地发挥团体标准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和问题导向,广泛吸纳各相关方共同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制定原创性团体标准,填补标准空白。自2022年2月正式启动以来,经立项、现场调研、专家论证、公开征询等环节,历时15个月制定完成。其中,重点对公用设施的基本要求、环境和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备案及检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人员管理要求、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做出规范。
杭州创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通过国家
2023-05-23
杭州市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创建评估验收会议日前召开。杭州市完成了“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示范创建主要任务,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家组验收。 早在2017年12月,杭州市就获批开展“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示范创建。五年多来,杭州坚持实施标准强基、标准提质、标准创新三大工程,聚焦六大方面,打造六个高地,全面推进“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示范创建工作。全市共主导(参与)国际标准100项、国家标准1039项、行业标准2308项、省级地方标准148项、市级地方标准258项、“浙江制造”团体标准503项,共有国家级标准化试点56项、省级标准化试点63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3个、国家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30个、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49个,18项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会上,验收组专家按照听取汇报、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评估程序,针对创新型城市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标准、开展标准实施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杭州市创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工作获得了充分肯定,专家组一致认为杭州创新“1+N+M+1”全域标准化闭环推进模式,形成全领域覆盖、全社会共建、全过程推进路径;创新企业标准化总师制度,形成“制度+帮扶+平台”企业标准化提升路径;通过示范创建,在高水平对外开放、城市可持续发展、全域标准化、共同富裕等方面形成具有杭州特色的若干举措,开创了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的新举措。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
2023-05-22
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内容逐步拓展,公平性、可及性持续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三)工作原则——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二、重点工作(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省级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其清单应当包含《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 婚姻登记“
2023-05-22
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民政部:你部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二、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三、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2年。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目录《婚姻登记条例》调整实施情况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过程中,民政部要指导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着力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支撑作用,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婚姻登记的准确性;编制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务培训,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
关于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
2023-05-22
依据《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的通知》(国标委发〔2022〕37号)要求,经组织推荐、形式审查、信用核查、专家评审,形成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名单,现将名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字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公 示 期:2023年5月19日—6月1日联系电话:010-82262616、82262614附件: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名单 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名单序号统计分析点名称推荐单位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1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学校用品)教育部1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2浙江省教育技术中心3河南省教育资源保障中心4四川省学校国有资产与教育装备中心5陕西省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建筑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1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2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3北京工业大学3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汽车)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4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纺织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1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发展中心2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5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船舶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6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道路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7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安全防范)公安部1公安部第一研究所2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8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安全生产)应急部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个体防护装备)应急部1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2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行业协会3优普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4梅思安(中国)安全设备有限公司10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消防)应急部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11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游乐设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12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终端产品能效水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13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电力安全)国家能源局1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14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粮食安全)粮食和储备局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2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3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和信息服务中心4黑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技术中心15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16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仪器仪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17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电动自行车)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自行车研究中心2天津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18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燃气燃烧器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19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能耗限额)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河北省绿色发展服务中心2唐山市节能监察支队3邯郸市节约能源监察中心4邢台市绿色发展服务中心20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粮食安全)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21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石油天然气)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1大庆油田设计院有限公司2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2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家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23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学校用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24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眼镜)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丹阳市检验检测中心25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家用电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26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日用小商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义乌市标准化研究院2义乌市产品(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日用小商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3浙江(义乌)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27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儿童服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2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湖州天桥检测有限公司4湖州市吴兴区织里童装商会28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新能源汽车)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芜湖市标准化研究院2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安徽普思标准技术有限公司29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服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2利郎(中国)有限公司3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4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30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个体防护装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31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能耗限额)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2山东省能源局执法监察局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4山东鲁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32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能耗限额)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中铝郑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有限公司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33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医疗器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34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农作物种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2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3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35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烟花爆竹)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36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家居产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3广东省通讯终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37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建筑卫生陶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38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广东省薄膜及设备行业协会2广州标明机械技术研究有限公司3广东省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39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海南省质量协会2海南天泽质量管理有限公司40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服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纤维检验局